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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分析

2021-03-01李雨桐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7期

摘 要: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表现为一项非突发性的婚姻关系状况,与离婚的法律效力相类似,共同构成基于意思自治的婚姻退出机制。其中所蕴含的法理包括婚姻自由的要求、人格权的体现、相关主体权益的尊重这三个方面。分析法学理论所在,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法理分析

一、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遵循我国的法典化要求,既保持传统的合理性,又同时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观念。其中基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其内容既具备中国民法典的共性,又具备婚姻家庭相关立法制度的个性。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以及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假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该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晓真实情况的,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并向过错方主张补偿。而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得居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理相互的法律关系。但对于欺诈、胁迫等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存在实质不正义时,当事人才是对自己权益最权威的判断者,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借助撤销制度来维护自身利益。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分析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设置,其法理依据并不与婚姻自由相悖,也是有关于健康权、知情权等基本人格权的体现,同时还会影响其他有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风气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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