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在中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适用
2021-02-27林臻煜马忠法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林臻煜,马忠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各国在引入外资的过程中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安全阀制度。该制度在为东道国经济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将对国际投资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2020年,随着美国在TikTok事件中对中国的发难,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我国学者对此的关注和探讨。为规范该制度在各国的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和重视。OECD早在2008年发布的《经合组织关于外资接受国国家安全政策准则》中,就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程序性方面的要求;此外,2013年的罗尔斯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委员会一案(以下简称“罗尔斯案”)①Ralls v. CFIUS, 758 F.3d 296(D.C.Cir.2014).,也奠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适用的法律基础。目前,适逢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法相继出台,为了更好应对竞争加剧的国际经济形势,同时避免该制度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本文将从正当程序原则的角度出发,进行以下探讨:首先,本文将分析正当程序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适用的意义及可行性;其次,解析该制度自“罗尔斯案”以来在美国的发展变化情况,一方面将有助于我国投资者了解美国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现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完善当前外资国家安全制度提供比较和借鉴的维度;最后,本文将以我国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为对象,分析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适用困境,并提出制度构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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