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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理由否认义务化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

2021-02-27党智渊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陶 婷,党智渊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在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通常有以下四种态度:自认、否认、沉默以及不知。在多数情形下,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通常呈现否认的态度。否认又有单纯否认和附理由否认两种形态。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否认时仅为单纯否认是被允许的,而这使得法院不能快速高效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从而难以就争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证据调查,进致法院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较为困难,并且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攻击防御较为盲目,缺乏目的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迟延的发生,而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当前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是相违背的。因此,有必要探索附理由否认义务化的制度构建路径。

一、附理由否认的内涵及机能

(一)附理由否认的内涵

所谓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所作出的否定陈述。根据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否认区分为单纯否认和附理由否认两种类型,其中:单纯否认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否认时仅简单表明自身的否认态度,而不就否认理由作出一定的具体陈述;附理由否认则是指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表示否认态度的同时,就否认的理由作出一定具体的陈述,提出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能两立之事实。单纯否认又称为直接否认、消极否认,这是由于单纯否认系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直接地表示否认,而并不提出新的事实作为否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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