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和环境行政的衔接与融合
2021-02-26梁成宏
西部学刊 2021年1期
摘要:排污权的流通分为初始分配和二次分配两个阶段,初始分配显现出环境行政和排污权交易并存的局面,二次分配则为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伴随着环境行政规制,排污权交易尚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规则,其正当性和生存空间有所存疑。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排污领域为环境行政与市场机制接轨的一次有益尝试,两者并行不悖。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成熟,完善法律规范、构建排污权交易与环境行政的共生模式、优化排污权分配方式、严格排污监管是加强其与环境行政的衔接与融合的适当路径。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环境行政;环境保护;排污许可
中图分类号:D922.68;X1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1-0093-04
现代文明的冲击给自然环境带来了难以逆转的破坏,政府、私主体对此都无法置若罔闻。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了环境使用权交易理论,随之美国在《清洁空气法》中提出了环境使用权交易的设想,并不断发展完善,极大促进了减排和环境保护。借鉴美国的理论和发展经验,我国创设了排污权,学界讨论和实践发展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当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建立,中央部委先后出台相关规定为排污权交易制度保驾护航。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问题,其理论正当性、实施效果、运行路径等仍受到不少质疑,需要厘清我国企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找准其定位,解决它与环境行政的并行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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