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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诉电子证据运用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规则探究

2021-02-26郝志恒

西部学刊 2021年1期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刑事诉讼中常见、重要的证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的隐私,还涉及其他非涉案人员的隐私。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规定缺失,对侦查措施的限制和监督缺失,缺乏相应的救济权利渠道。为此,应构建刑诉电子证据运用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规则,在立法上确立保护隐私权原则,针对电子证据制定专门的搜查、侦查程序,超范围未报备的电子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并提供救济途径。

关键词:电子证据;隐私权;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1-0071-0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电子产品,运用电子产品进行犯罪交易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便利选择。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其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还原犯罪分子之间的通信、犯罪方式和手段。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难免要对电子证据进行搜查取证,还要进入嫌疑人甚至普通公众的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搜索,这很容易造成侵犯隐私权。为此,构建刑诉电子证据运用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规则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刑诉电子证据取证中对隐私权适当限制的正当性

(一)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隐私权的客体发生了变化,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网络虚拟空间载体和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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