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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视野

2021-02-26侯撼岳童谣

西部学刊 2021年1期

侯撼 岳童谣

摘要:厘清个人信息概念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来看,我国目前在民事立法上适用新型具体人格权说,但刑事法仍然以过去的隐私权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刑事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前置性立法仍待完善,附属于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具有滞后性等问题。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之刑法路径,应完善前置性立法,加强部门法之间的衔接;转变刑法规制模式,强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独立法益;加强刑法内部的逻辑性,扩展犯罪行为类型,设置科学入罪门槛。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侵犯个人信息罪;信息自决权;体系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1-0061-04

个人信息保护在大数据时代变得更加重要。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呈现出以非刑罚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特点。整体来看,我国主要强调通过政府与行业机构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1],这可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窥见。但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在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震慑不法行为方面有着关键性作用,在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市场治理体系中极为重要,本文现就此作一分析。

一、个人信息之概念与个人信息权之法律属性的厘清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首先要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与法律属性进行厘清。“个人信息”的概念与其衍生出的“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在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中均有涉及,前者决定了《刑法》的保护对象,后者会影响相关罪名所保护的法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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