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2021-02-26朱欣瑶
西部学刊 2021年2期
摘要:以交通管理在行政与刑事责任划分为出发点,将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划分书视作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依据是不尽合理的,行政执法中的责任认定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事上责任的。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原则不同、主体不同、收集程序不同,如何将两法证据进行互相运用便成为了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对于两者的转化应该充分考量其证据存在的异同,在转化主体、衔接审查、检察监督多维度细化等方面,力求实现两法之间的顺畅衔接。只有将两法证据衔接理论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达到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证据;两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80-03
一、问题引入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行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除符合刑事法律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组成要件外,《交通案件解释》之规定也作为参考之列。交通事故的责任完全由交管部门决定的,当一些法院判决行为是否会被评价为肇事罪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往往依赖于行政机构出具的佐证,突显出行政行为搜集的证据在特别领域会影响相对人定罪和量刑。例如:2017年8月王某晚9时驾驶机动车在城区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刘某卡在车上动不了,速度略快,未采取有效的刹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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