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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分编排除知识产权的检视与反思

2021-02-26尹怡萱

西部学刊 2021年2期

摘要:《民法典》的颁布让中国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但其分编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通过从目的性、时代性、体系化和科学性等不同视角对民法典编纂排除知识产权编的做法进行检视,知识产权法需先行完成自身体系的构建,如私权的确立、逻辑层级的关系厘清、获得与民法话事的权力,再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为基点,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化,协调知识产权与民法的话语体系,按照两步走的策略让知识产权成为为大众服务的法典,才是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分编;检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77-03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对过往法律发展历程中出现的公权法、私权法等要做统一的编纂,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模式,体现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原则性认定,起到宣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范畴的功用。但是宣示不等同于实现,在诸多学者长久以来呼吁知識产权法应该独立“成编入典”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却在实用性与规范性上“千呼万唤难出来”。因此,对此次民法典编纂排除知识产权编的做法进行检视和反思,对未来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指导意义是深远的。

一、民法典编纂排除知识产权法入典的检视

(一)目的性检视

法律是目的性事业,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活动中建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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