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不减轻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021-02-25刘东冬
客联 2021年12期
刘东冬
摘 要:国家明确医保统筹基金具有共济性质,患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以其支付相应的参保费用为前提,因此该共济、射幸、预付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应减轻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共济;预付;责任保险;侵权;赔偿责任
患方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作为受害人通常会向作为侵权人的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医疗费。司法实践中,患方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损失时,医疗机构通常抗辩认为,患方已经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不属于患方的实际损失,不应当获得赔偿,否则患方将因医疗机构再次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赔偿而获利,进而构成不当得利。各地法院多支持医疗机构的抗辩,仅认可患方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为实际损失,驳回其余医疗费用主张。
作者基于以下理由认为该通常司法政策是有待改正的。
一、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公民自愿缴费参加的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均不相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不参与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发展,因此二者既非连带责任亦非按份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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