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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主导背景下社会保险费征管协助机制构造研究

2021-02-23张成松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张成松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意向

“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可谓具备‘个人生活之社会安全保障对价’的性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时,社保费通常为其最主要之财源”(蔡茂寅,2014)。[1]2018 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塑造了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模式,社保费征管从此由“二元”走向“一元”。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若仅提高费率恐难以保障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社保基金的筹资压力日益增大。事实上多省社保费亏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管模式下的经办机构表现乏力,而税务机关因征管能力强而被寄予厚望。与此同时,由于社保费信息的指数化增长及缴费主体的多元化趋向,仅靠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完整的社保费来源,使得“应费尽费”的工作难度大、成本高,从而揭示了社保费涵摄部门合作征管的必要性。即便税务部门主导了社保费征管,但也不必然完全排除经办机构等部门的介入和合作,经办机构在社保费征管中仍承载着协助征管的重要使命。

统观财政立法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既专设“税收协助”条款,第5 条明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也设有“涉税信息共享”条款,第6 条要求建造税务关联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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