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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支出有助于区域金融发展吗

2021-02-22张世晓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变量检验区域

张世晓

摘要:地方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发挥其特殊的信息优势,弥补中央政府金融监管的不足。以地方财政金融监管支出为代表指标,所做的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影响的检验结果发现,在控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条件下,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有着较为显著的正向作用,并且这种作用经检验是较为稳健的。同时,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的正向作用存在区域差异性,东部较发达地区作用更为显著,其他地区作用的显著性下降。另外,机制检验发现,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途径发挥作用,尚未发现显著的居民途径机制作用。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区域差异性;作用机制

一、引言

金融业的重要性使其成为受到最严格监管的经济部门之一[1]。在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地方金融监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如美国的金融中心纽约州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就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地方金融监管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2002年从上海市开始,各地从省级政府一直到市、县一级均设立了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办),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和服务协调工作[3];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开始明确地方对7类机构和4类场所的监管权;2018年后陆续挂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是负责本区域内的金融行业经营秩序维护[4~5]。在一行两会金融监管框架基础上,地方金融监管对于“7+4”机构和场所的监管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尤其在金融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背景下,金融行业新业态不断涌现,金融乱象存在加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成为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障区域金融业平稳运行以及促进区域金融环境不断优化的重要力量。

地方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其效率发挥主要体现在区域金融。但是,地方金融监管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地方财政金融监管支出是否有效,就成为具有重要理论与实际意义的课题。因此,本文基于区域金融相关领域的发展水平,研究地方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及其效率状况。本文将从地方金融监管能否促进区域金融发展角度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其有效性。

二、文献综述

地方金融监管的相关研究大致可以按照制度体系建设、影响作用的实证检验等逻辑框架分为以下四类: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协调。Haritchabalet 等(2017)[6]运用一个两区域模型对中央与地方银行资本监管进行了分析。Colliard(2020)[7]通过所构建的模型框架研究认为,中央和地方的联合银行监管能够达到最优。陈盼(2020)[8]从构建双层分工监管体系和完善金融委协调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建议。Repullo(2018)[9]通过模型构建分析了中央与地方监管者对于地方银行偿付能力信息的获取,对比研究了分级监管、分散监管与集中监管的信息成本,并给出了不同监管模式的适用条件。Agarwal等(2014)[10]对比研究了美国联邦和州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同一家银行监管评级的差异性。陈斌彬(2020)[11]基于影子银行监管阐述了优化配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观点。

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与法律视角。这一类研究从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以及立法和法治化等角度开展。如段志国(2015)[12]、郭六生(2017)[13]以及李有星和柯达(2018)[14]等均探讨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优化。孟飞(2019)[2]總结美国纽约州的金融监管立法实践,认为其在稳定金融机构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有借鉴之处。刘志伟(2021)[15]认为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实际执行者的各地方机构,其主体地位和权力配置仍然需要法律的确定。

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与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李运霄(1999)[16]基于三层金融风险预警的认识,认为区域金融监管系统可以由五部分构成。曾刚和贾晓雯(2018)[17]提出了地方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相关建议。王一鸣等(2019)[5]认为应从风险特征的角度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完善。

地方金融监管影响作用的实证检验。段军山和庄旭东(2020)[18]运用中国的省级数据实证检验了地方金融监管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影响。尹海员和陈佰翻(2020)[19]实证检验了金融监管者的籍贯与区域金融发展的关系。邱新国(2018)[20]实证研究认为地方金融监管有助于形成金融集聚,但这种作用仅在东部地区显著。

综上所述,在地方金融监管与中央政府金融监管的分层、协调等方面已有许多研究成果,但是,目前就地方金融监管对于促进区域金融发展有效性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仍然较为少见,因此本研究拟基于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相关发展作用的有效性展开较为系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希望为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本文的边际贡献包括:(1)基于对地方金融监管目的的认识,构造相关模型框架并系统检验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等相关领域发展的作用;(2)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机制和路径进行新的探索和检验;(3)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进行异质性检验,以期为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区域针对性提供参考。

本文的其余内容如下:第三部分进行理论分析并建立基本假设;第四部分对数据进行说明,构建实证分析框架,描述实证结果并讨论内生性、稳健性和异质性等问题,此部分还将对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机制进行检验;第五部分进行研究总结。

三、理论分析与基本假设

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理论认识和分析,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分析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基本理论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分析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理论机理机制和作用路径。本文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供实证检验的基本假设。

(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基本理论价值和意义

基础理论框架证明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如同其他类型的政府作用一样,根本上是对市场失灵弥补和修正。各类市场失灵的修正措施具有差异性的理论意义,需要对地方金融监管的理论价值进行总结和分析。

1. 弥补中央政府金融监管公共品供给的不足。公共品供给是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之一。为矫正公共品供给领域的市场失灵,由政府提供公共品供给是通常的安排。金融监管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并往往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主要的金融领域实施监管。但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具有较强地方属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领域,一方面,中央政府的监管力量有限而难以覆盖;另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和金融领域具有小型和地方差异性,不同于传统银行、证券和保险的规模、体系特征,需要有新的监管模式与之相适应,比如体现地方特色和差异性、注重软信息的收集和运用等等。特别是新时期,借助于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出现的各类新型融资模式以及衍生出的金融乱象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力量进行关注和补充。Haritchabalet 等(2017)[6]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作用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应分别配置各自适当的监管内容。陈盼(2020)[8]還着重强调了构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2. 发挥特殊信息优势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息成本。Mishkin等(2018)[1]对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作用进行了系统总结,认为信息障碍是妨碍资金流动和金融业务开展的核心因素,而政府监管是保障信息供给的重要一环。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与监管人员等监管力量更加贴近监管对象,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人员都更为了解、熟悉,掌握的信息更系统、全面和充分,对其过往的历史情况有着更深的理解,尤其是具有更多的软信息优势。这些条件都使得地方金融监管对于特定领域具有比中央政府更为优越的信息条件,能够更好地弥补中央政府对这些领域尤其是新兴金融领域监管不足的短板,从而做到不留金融监管死角、跟进金融业态新发展、积累应对新兴金融乱象的经验。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够弥补中央政府金融监管的不足,发挥特定领域的监管优势,对于地方金融环境的优化和地方金融相关领域的发展都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其存在性具有理论基础。基于这种理论认识,本文建立如下待检验基本假设:

假设1:地方金融监管促进了地方金融相关领域的发展。

(二)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理论机理机制和作用路径

地方金融监管有着不同于中央政府金融监管的作用,因而其监管权配置也存在差异性,段志国(2015)[12]、郭六生(2017)[13]以及李有星和柯达(2018)[14]均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根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办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和企业,监管内容是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和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同时,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还会通过金融机构和企业影响到居民。因此,本文认为对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机理机制路径有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三个方面。

1. 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路径。地方金融机构是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尤其是经营的合规性是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地方金融机构的有序经营将优化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秩序和整体金融环境,有利于地方金融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金融业整体发展。因此,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将通过影响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反映出来。

2. 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企业路径。地方企业是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地方企业的经营活动尤其是经营的安全性是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监管工作就包括对所辖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为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投融资活动提供风险预警和决策参考。良好的地方金融监管将有利于优化地方投融资环境,促进地方投融资发展。因此,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将通过影响与地方企业相关的投融资情况反映出来。

3. 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居民路径。地方金融监管通过对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监管作用发挥,还将影响地方居民的行为。比如地方金融监管对地方各类金融乱象和金融环境的治理,将对居民存贷款行为、投融资行为产生间接影响。地方金融监管的金融环境治理还将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并通过居民消费影响地方价格水平。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地方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具有其内在的机理机制和作用路径。基于这种理论认识,本文建立如下待检验基本假设:

假设2:地方金融监管通过影响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促进地方金融发展。

假设3:地方金融监管通过影响企业投融资促进地方金融发展。

假设4:地方金融监管通过影响居民投融资与消费促进地方金融发展。

本文以下将通过相应的指标设计对上述待检验基本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四、实证分析与检验

本文借鉴尹海员和陈佰翻(2020)[19]、熊学萍和谭霖(2016)[21]、梁婧姝和张燕生(2019)[22]等在研究区域金融发展中所构建的指标体系,并创新设计了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三个维度的控制变量结构,对各区域相关指标进行实证分析与检验。

本文基于数据可得性以及变量指标在时间段上的匹配性,研究选取的样本时间区间为2011-2017年,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地区数据分省年度数据库,包括31个省份的年度数据。

(一)变量设计与指标选取

1. 被解释变量。本文分析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地方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障区域金融的有序发展,地方金融监管是否对区域金融相关领域的发展有积极影响是实证检验的主要内容。因此,区域金融相关领域发展指标将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代理指标:在基准模型中,使用地区“金融业增加值”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指标;在基准模型的拓展中使用其他一系列区域金融相关领域发展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并将在下述基准模型中详述。

2. 解释变量。基于本文研究主题,解释变量为地方金融监管,将使用“地方财政金融监管支出”作为解释变量的代理指标。

3. 控制变量。许多学者都对区域金融发展水平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如尹海员和陈佰翻(2020)[19]、熊学萍和谭霖(2016)[21]、梁婧姝和张燕生(2019)[22]等。本文将影响被解释变量的因素基于现有文献进行研究总结、分类,考虑变量指标在年度增加值、货币金额度量等性质方面的匹配性,作为控制变量。在基准模型中:以地区生产总值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控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的影响;以国内专利申请授权量和城区面积指标控制经济结构水平差异性的影响,其中国内专利申请授权量反映区域创新发展状况、城区面积反映区域城市发展状况;以公路里程和电信业务总量指标控制公共服务水平差异性的影响。具体变量及指标选择见表1。

(二)基准模型

基于上述变量设计与指标选取,使用省份个体固定效应,建立如下基准模型:

被解释变量在基准模型中为金融业增加值表示的区域金融发展水平;解释变量为地方金融监管;为控制变量集合;為省份个体固定效应;为随机扰动项;分别表示省份、年份和控制变量序号。

本文对所建立的基准模型进行了检验。在加入各类控制变量的条件下,表2总结了基于基准模型的检验结果(1)-(5):

以上检验结果表明,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有显著的解释作用,但最显著的影响仍来自区域GDP,这一检验结果证实了本文的假设1,区域GDP对区域金融的影响作用也符合预期。

(三)对于基准模型的拓展——基于稳健性的分析

为了获得较为稳健的检验结果,本研究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拓展:

1. 使用2017年以前数据。2017年地方金融监管进行了职能和机构改革,因此本文以2017年为界限,选择用2011-2016年数据进行检验,结果发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解释作用显著性略有下降,但仍然显著,证明了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同时也说明在2017年地方金融监管改革后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得到了提升。检验结果在表3的(1)列中汇报。

2. 按被解释变量进行双边数据1%截尾。为避免极端数据的影响,本研究依据被解释变量进行了数据的双边1%截尾处理,之后再进行检验,控制变量集中不包括国内专利申请授权量,检验结果显示地方金融监管解释作用的显著性略有下降,但仍然显著,进一步证明了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检验结果在表3的(2)列中汇报。

3. 使用金融业增加值占比结构数据。改变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设置,使用“金融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这一结构性数据代表区域金融发展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同时在控制变量集中不包括地区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国内专利申请授权量、公路里程。检验结果显示地方金融监管对新构造的被解释变量的解释作用具有显著性。检验结果在表3的(3)列中汇报。

(四)对于基准模型的拓展——基于内生性的分析

基于一般认识,反映地方金融监管的地方财政金融监管支出与反映区域金融发展水平的金融业增加值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希望通过使用工具变量的方式,在考虑内生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检验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

本文认为“地方财政罚没收入”能够反映地方法规及地方行政执法环境状况,与地方金融监管具有关联性,但是与“金融业增加值”不相关,符合对工具变量的要求。因此,本文选择“地方财政罚没收入”作为工具变量,并使用分省年度指标数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在表4中汇报。

(五)对于基准模型的拓展——基于区域异质性的分析

本文认为由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性,各区域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经济、社会环境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各区域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影响作用应有不同,因此,本文依据国家统计局地区数据分省年度数据的地区分类,按照东部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标准分区域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检验结果在表5中汇报。

检验结果发现东部地区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业发展水平的解释作用明显变得更加显著;其他地区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业发展水平的解释作用没有东部地区显著,而且显示系数为负值,说明金融监管环境的差异性使得地方金融监管的正向作用在这些地区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这一检验结果与预期一致。

(六)对于基准模型的拓展——影响路径与机制分析

基于前述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理论机理机制分析与基本假设,本文认为地方金融监管对于区域金融发展有三种可能的影响作用路径,本研究选择不同的中介变量,借鉴Imai等 (2011)[23]和Tingley等(2014)[24]的方法进行相应的中介效应检验。

1. 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路径。为检验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路径,本文选取金融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作为金融机构发展状况的指标表示。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以金融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作为中介变量表示的地方金融监管作用金融机构路径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该检验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设2。检验结果在表6第(1)列中汇报,间接效应、直接效应和总效应的95%置信区间在图1中表示。

2. 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企业路径。为检验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企业路径,本文选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作为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的指标表示。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作为中介变量表示的地方金融监管作用企业路径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该检验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设3。检验结果在表6第(2)列中汇报,间接效应、直接效应和总效应的95%置信区间在图2中表示。

3. 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居民路径。为检验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居民路径,本文选取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作为居民财务状况的指标表示。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以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作为中介变量表示的地方金融监管作用居民路径不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该检验结果没有支持本文的假设4。检验结果在表6第(3)列中汇报,间接效应、直接效应和总效应的95%置信区间在图3中表示。

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作用影响路径与机制分析数据检验的结果说明,地方金融監管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和企业机制及路径影响地方金融发展。基于这一检验结果,本文认为:地方金融监管对地方金融机构发挥着有效的监管作用;地方金融监管近年来主要通过企业风险排查等业务活动,较为积极地对企业的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较为显著地通过企业路径发挥出监管作用;地方金融监管对居民的金融活动影响不显著。

五、结论

以地方财政金融监管支出为代表指标,所做的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影响的检验结果发现,在控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条件下,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有着较为显著的正向作用,并且这种作用经检验是较为稳健的。同时,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的正向作用存在区域差异性,东部较发达地区作用更为显著,其他地区作用的显著性下降。另外,机制检验发现,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途径发挥作用,尚未发现显著的居民途径机制作用。

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护区域金融市场秩序的职能,能够起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地方金融监管仍有待从投入力度以及监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优化,以发挥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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