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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

2021-02-21孟宪林

传媒 2021年2期

孟宪林

摘要: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媒体纷纷试水人工智能产品,以期提升工作效率,重塑媒体行业。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上的应用已引发了一系列创作物的版权归属纠纷,“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使用问题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日渐增多。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起生效实施,妥善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已成为当下急需考虑的问题。本文拟探析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侵权类型,并就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提出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内容 著作权归属 网络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和实施的30年间,为保护我国著作人和其他著作权所有者的著作权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诞生和发展,社会各界不断涌现出关于新型互联网版权的争议与纠纷。为适应我国相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求,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就版权而言,新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应用产生的效益有效分配,从而回馈人工智能技术投资者和研发者,最终将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一、投诉维权“无门”,各类冲突频现

人工智能虽已面世多年,但近年来发展尤为迅猛,成为互联网行业的关键性技术之一。苦于尚未得到现有法律文件的承认,这一新兴技术在实际行业运用中遭遇了不少问题。应用容易维权难,投产容易普及难,创作容易发布难,这些都是人工智能生成物面临的难题和挑战。

1.“身份”疑问未解,新技术普及成难题。人工智能这一术语首次出现于1956年。如今,这项技术已经成为交叉和前沿科学,开始在各行各业大展身手,不少媒体都开始改用AI软件撰写新闻稿件。人工智能尽管能够大大提高媒体等主体的工作效率,但AI本身并不属于具有创作作品的主体资格的自由人,因此AI也不能享有自然人对于其创作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智媒体时代,人工智能扮演起智能化内容创作的角色,但如何处理好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需要直面的挑战。

2.权责归属模糊,作品潜力发挥受限。AI拥有强大的学习能力,随着技术发展,人工智能不仅能充当报社“记者”的角色,还能自主作诗、作画,进行艺术“创作”。微软机器人“小冰”就是一位出版过诗集的“少女诗人”。“小冰”和她的作品的出现打破了社会对于传统诗集著作权归属原则的定义。由于这些美妙动人的佳句并非出自人类之手,这令人们在欣赏之余不禁开始反思,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自然人创作的智慧成果是否具有相同性质?如果我们承认了人工智能作品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地位,那么人工智能作品的作者又该是谁?谁又应当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这些问题,已经对实施多年的《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如果我们无法从源头上明确AI技术的著作权归属,规范人工智能“作品”及其所有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将严重阻碍人工智能技术发挥其“潜力”。

3.“分享”or“剽窃”?众说纷纭纠纷不断。由于没有明确的权责规范,利益相关方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使用权界定往往各执一词。例如,2018年9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篇公众号文章遭到一家名为“点金圣手”的百家号转载并删除文章署名及引言部分。为此,菲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百度网讯公司侵犯其包括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权利。被告公司则认为,涉案文章为分析软件智能生成,不属于原告智力劳动成果,自己并未侵权。2019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所涉文章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构成,其中图形部分为通过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确实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但文章中的文字部分非由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为原告独创性表达,依法属于原创文字作品,最终判定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由于缺乏官方统一说法,市场参与者不免会为了自身利益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只有通过一种最具权威性的方式,划清权利界限,才能打消心存僥幸者的不实幻想。2020年11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完善了关于“作品”的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这将鼓励著作权人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管理真空地带,空白亟待填补

当前,一批互联网文化公司已经开始布局人工智能领域,以期提高平台内容的创作和分发效率。从以往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文化内容产业发展与成熟的版权保护体系密不可分。然而,无论是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保护的立法探索还是司法实践,我国目前仍鲜有涉及,公司和个人试图钻法律空子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为此,弥补版权保护立法和学术研究方面的空缺,助力人工智能创作的发展进步,是国家应尽早落实AI生成物版权保护的一大原因。

1.直面时代拷问,社会发展促发革新。纵观人类历史,我们曾面对无数次新技术的诞生,也面临过诸多由技术带来的道德和法律上的挑战。在一次又一次的技术更迭当中,我们归纳总结出不少经验教训,对未来世界发展起着昭示作用。信息技术时代,人工智能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AI不再仅仅是替代人力的工具,也逐渐承担起代替人脑完成计算机工作的职责。自此,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物不断涌现。人们在感叹AI拥有强大学习能力的同时,也开始意识到AI创作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庞杂。因此,新时代、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需要直面的挑战。为了合理解决这些矛盾,通过集众之智、国家立法等方式也许能够帮助我们求得最为公正的答案。为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承继在长期实践中获得证明的基本法理,并与民法典和国际著作权条约做好呼应衔接,2020年11月新修改通过的《著作权法》就是我国面向新发展阶段要寻求的“最大公约数”。

2.客观化解争议,合理规范判断依据。近年来,AI“作曲”或“撰稿”的“作品”频繁出现。然而,从法律定义上来看,由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归根到底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并不属于软件开发者或软件使用者的自主创作行为,其内容也未包含这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被定义为“作品”,更不具备“著作权”。正因如此,社会上有关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保护问题的争议不断。面对具体案例,法院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条款,客观审慎地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判定,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人为判断也终有失真。国家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才是判断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最终归属的有力工具。

3.厘清平台责任,分析矫正市场失灵。上世纪末,美国政府制定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侵权内容并不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上,且ISP也没有被告知应当删除哪些侵权内容,则ISP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也于2006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引入了与之类似的“避风港”规则。虽然明确了网络服务商权责,但该条款近来却备受争议。在发生网络著作权侵犯纠纷后,著作权人应当向相应的ISP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对方有侵权行为并要求其立即移除侵权内容。但该法也规定,著作权人发出的通知中必须注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著作权属证明等信息。如通知不能满足上述法定要求,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此一来,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创作内容便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日臻成熟也意味着“避风港规则”需面临新的调整。同时,本着维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原则,各平台应当加强自身科学管理,完善惩戒机制,方便权利人合规、合理维权。

三、优化版权治理,明确权利归属

唯物史观指出,生产力的进步必然对生产关系提出相应的更高的要求。纵观人类发展史,每一次科学技术的进步都激励着社会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面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也应当及时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技术生成物的定义,提升版权保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包容度,以明确版权和责任归属;出台相应的权利保护措施,规范市场秩序。

1.落实源头保护,捍卫作品“独创性”。根据当前法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还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但这些生成物却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性。例如,由腾讯研发的“机器人记者”所“撰写”出的财经类新闻稿件已广泛为受众所接受。通过谷歌提供的人工智能设备生成的AI画作也于2018年在佳士得拍卖会上拍卖成功。种种案例表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如今的市场利益相关,这些暂时还只能称得上是具有作品外观的内容早已拥有了市场需求和市场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也许无法继续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

目前看来,无论是人工智能技术还是其生成的产品,都是以作为服务于人类的客体或工具的形式存在的。而人类作为利用AI技术来达到体力或脑力解放目的的主体,或许也应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益归属者。但同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也要由这一部分权益归属者来承担。英国1988年颁布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中规定,“由计算机生成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为对作品创作作出了必要安排的自然人”。但即使是在使用尚无法达到《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保护标准的AI生成内容时,使用者也应当自觉标明内容来源。机器翻译就是人工智能技术市场化应用的典型案例之一。传统意义上的翻译是译者对原文的一个艺术再创作过程,体现了译者独特的表达思维和情感。虽然人工智能还很难达到这一高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者可以随意将机器翻译的结果挪用到自己的作品中。当前,相关部门应当考虑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用标注规范,明确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2.国家出策治理,提升版权“包容度”。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不仅繁荣了市场,也极大丰富了世界文学、艺术和科学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由人类创作而生的作品,但却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一立法目标。因此,在新《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立法者已关注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了其权益性质和权益归属。

此外,当人工智能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所生成内容达到了一定“创作”高度时,就会自然而然地成为人类品鉴、引用甚至于是效仿的对象。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介入,规范人类对于AI生成内容的使用行为,并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保护。例如,2019年年底,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通过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该决议旨在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享有版权或邻接权。可见,当今世界不少主流观点已经认同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不同方式以及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中国在版权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方面都已建立起充分的“制度自信”。未來,我国应直面时代挑战,着手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问题。此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法律和规范还必须要与我国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产业所处发展阶段以及时代需要相适应。

3.向外参考借鉴,防微杜渐“补空缺”。如今,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已开始着手探究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在这方面,我们也许能从部分解决方案中找到破解这一难题的参考答案。例如,为了维护人工智能投资者的利益,日本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形式,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且具备一定价值和市场的产品进行保护,这样一来就有力地保障了市场秩序的稳定。澳大利亚则试图利用“邻接权”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保护。上述案例在保护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的尝试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当具体落实到中国的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保护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发展实际,权衡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最终达到各方利益平衡,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保护体系。

四、结语

网络版权产业侵权问题频现,市场纠纷不断,亟待着手修订法律、出台政策,以良法善治规范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平衡公共领域利益。

纵观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在解决新型互联网版权问题方面作出的努力,通过公平立法的手段平息市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争议将是目前最为有效、有力的手段。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市场在此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邀请各互联网平台积极为法律修订建言献策,早日明确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权责归属,共同为互联网企业和广大民众营造一个更加公开、透明、公平的网络创作环境。

作者系南宁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主持系主任

参考文献

[1]朱浩天.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基于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J].法制与社会,2018(09).

[2]陆泉旭.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3).

[3]钟诗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认定及其保护路径[J].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