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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技术与伦理角度看人工智能

2021-02-18郭晟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关键词:伦理学科学技术人工智能

郭晟

摘要:本文尝试从技术和伦理层面探讨人工智能的起源与发展。通过文献研究,探讨现代技术下的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问题的现状,影响以及对策。通过探讨有助于人类在科技、伦理和我们自身观念相统一的角度需求平衡。

关键词:人工智能;科学技术;伦理学

1人工智能概述

1.1人工智能起源

人工智能(AI)是第四次产业革命中的核心技术。1956年夏季,以麦卡赛、明斯基、罗切斯特和申农等为首的一批有远见卓识的年轻科学家在一起聚会,共同研究和探讨用机器模拟智能的一系列有关问题,并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一术语,它标志着“人工智能”这门新兴学科的正式诞生。信息技术和生物科技的迭代发展,“第四次工业革命”正逐步成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事实。其中,信息技术经由“世界互联网化”和“大数据”两个阶段的发展而开始转向以机器学习和算法等技术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时代”。

1.2人工智能发展

自被1956年的达特茅斯学院会议正式确立为一个学科以来,“人工智能”的发展经历了多次起伏。到了1970年代,人工智能的发展开始遭遇更多的批评,随之而来的还有资金支持的锐减。1973年美国和英国政府更是严格控制对人工智能的投入。1980~1987年,人工智能重新迎来一个发展高潮。1987~1993年,人工智能的发展又一次陷入低谷,人工智能不再是研究的重要方向。从1993年到今天,人工智能进入了加速发展轨道。2012年6月23日,一个被设计为拥有“高度可信度”的个性化机器人“古斯特曼”在竞赛中获胜。2016年,谷歌DeepMind团队开发的AlphaGo程序以4比1的成绩“战胜”韩国棋手、世界冠军李世石,技术达到新的顶点。

1.3人工智能的未来

AlphaGo赢得围棋比赛,使得知识界科技界对待人工智能的两种典型态度再度引起关注:一种是霍金、比尔·盖茨式的“警惕人工智能”,一种是雷·库兹韦尔式的乐观兴奋与期待憧憬。前者认为,人工智能将最终构成一个现实性的威胁,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意味着人类的灭亡,虽然在此之前,它会使我们的生活更轻松。后者对表示现代社会没有接近技术奇点的迹象。

2人工智能的研究

2.1人工智能技术研究

技术奇点,根据技术发展史总结出的观点,认为人类正在接近一个使得现有技术被完全抛弃或者人类文明被完全颠覆的事件点。人工智能技术现如今已发展成为一项更接近人类智能的高新技术,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人工智能可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只專注于完成某个特定的任务,例如语音识别、图像识别和翻译,是擅长于单个方面的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属于人类级别的人工智能,在各方面都能和人类比肩,人类能干的脑力活它都能胜任。

超人工智能,在超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已经跨过“奇点”,其计算和思维能力已经远超人脑。而超人工智能超出了人类现有的认知范围,甚至引发了人类“永生”或“灭绝”的哲学思考。

2.2人工智能伦理研究

科学技术哲学界认为技术与伦理正如两条相互缠绕的通道指引着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一面展示着人类科技认知的水平,另一面展示着人类道德文明的程度。随着人工智能社会伦理问题的凸显,人工智能被赋予的伦理属性以及相关研究越来越多。

2.3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2021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专门强调要“探索建立无人驾驶、在线医疗、金融科技、智能配送等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2021年9月25日中关村论坛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举行全体会议,会上,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主任薛澜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这些均体现了我国对人工智能伦理及其治理的密切关注程度和积极推进决心,同时也突出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3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3.1当前人工智能伦理问题

当前阶段,人工智能既承继了之前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又因为深度学习等一些人工智能算法的不透明性、难解释性、自适应性、运用广泛等特征而具有新的特点,可能在基本人权、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带来一系列伦理风险。

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治理具有复杂性,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架构和治理体系。

3.2人工智能治理进路

在人工智能治理整体路径选择方面,主要有两种理论:“对立论”和“系统论”。“对立论”主要着眼于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权利和福祉之间的对立冲突,进而建立相应的审查和规制制度。在这一视角下,一些国家和机构重点关注了针对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及开发应用中的一些伦理原则。“系统论”则强调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其他人工代理、法律、非智能基础设施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人工智能伦理涉及一种社会技术系统,该系统在设计时必须注意其不是一项孤立的技术对象,而是需要考虑它将要在怎样的社会组织中运作。我们可以调整的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系统,还有在系统中与之相互作用的其他要素;在了解人工智能运作特点的基础上,可以在整个系统内考虑各个要素如何进行最佳调配治理。当前在一些政策和法规中已有一定“系统论”进路的体现。

3.3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对策

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以“包容审慎”为监管原则,以“系统论”为治理进路,逐渐建设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维度、综合性的治理体系。从教育改革,普及人工智能知识,加强科技工作者的伦理教育,提供持续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伦理规范,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理论框架,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及日后使用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从源头到下游进行约束和引导;通过技术改进降低伦理风险,推进重点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制定工作;法律规制层面需要逐步发展数字人权、明晰责任分配、建立监管体系、实现法治与技术治理有机结合;参与国际合作,指导开发可靠、稳健、可信、安全、简洁和可协作的人工智能系统,并呼吁主导国际人工智能标准的制定。

4结束语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人工智能的技术影响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与重视,安全合理有效是保证技术成功的关键。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是一个新兴的学问,人工智能的职能在不断的扩大,人工智能的技术规范和伦理管理规范也在不断完善。我国在人工智能科技领域处于世界前列,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带来的挑战,在人工智能发展中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为实现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兆翔,张吉豫,谭铁牛.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21(11):1270–1277.

[2]张善根.人工智能从属法律主体论的理论基础与技术甄别[J].求索,2021(6):165–173.

[3]王荣余.在“功利”与“道义”之间: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科学性探析[J/OL].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51.1586.c.20211203.0850.002.html

[4]翟振明,彭晓芸.“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世界——人工智能的技术飞跃与应用伦理前瞻[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7):22–33.

[5]陈静.科技与伦理走向融合——论人工智能技术的人文化[J].学术界,2017(9):102-111+3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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