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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问题与思考

2021-02-18李海东念霞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关键词:环县金融机构养殖

李海东 念霞

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支撑作用,做好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工作是落实金融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本次调研,重点在于摸清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为进一步发挥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建言献策。

一、基本情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环县共有种养殖合作社759家,其中养殖类合作社478个,种植类合作社224个(种草专业合作社23个),农机类合作社33个,其它类合作社24个。截至目前,已达到规范运营的629个,占82.9%;运营较规范的94个,占12.4%;运营一般的36个,占4.7%。共吸纳社员3.4万多人,带动贫困户3.2万余户。

(二)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情况。截止2021年6月底,环县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合作社贷款余额136户1.13亿元,其中:农业养殖专业合作125户8291万元,其他谷物及草种植专业合作社8户2519万元,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2户30万元,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1户410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自身存在的问题

1.多数合作社发展规模较小。一是社员类型单一。大多数合作社都是由农村致富带头人组织几个农户、十几个农户的松散型联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的很少,非农民的自然人成员也很少,能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有限。二是资产规模小。相当一部分社员是以经营权作价入股,以现金方式入股的并不多,且每股作价100-1000元不定,从而导致账面资产数额庞大,而实际可营运的资金很少。三是基地规模小。多数合作社未建立生产基地,或经营场地很小,且很多领头人建立基地的意识不强,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有限。

2.多数合作社产业结构和产业链单一。一是合作项目少。多数合作社合作内容基本停留在农资供应、养殖主业、产品销售等环节上,少有涉及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品牌创建、营销等环节,不能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供应链服务。二是产业链条短。尽管我县的合作社基本覆盖了农业优势主导产业,但其主要经营模式还是养殖、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从事系列产品和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产品经营较少。

3.内部管理不健全。一是机制不完善。多数合作社成立时间短,规范化程度不高,制度建设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不规范。二是缺人才。合作社领办人的经营管理素质不高,专业管理人才缺乏,特别是会经营、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更为短缺。很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仅在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其中的一个方面有所专长,但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经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欠缺,制约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二)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以环县为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主要来自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这三家机构,但80%左右的资金都来自环县联社,其他机构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

2.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个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目标难一致。在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上,政府部门、农民合作社、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各方市场主体获取信息的方式不一,有效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县域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缓慢。从发放贷款调查情况来看,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专门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混乱,信息不对称,无法甄别其经营情况,无法准确评级授信,难以准确判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在争取银行信贷支持方面的支撑作用不强。

3.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一是基于当前农民合作社管理不规范、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发展现状,以正常条件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而对于稍成规模的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均多头授信,较小规模农民合作社要取得贷款,金融机构必须降低授信门槛,势必增加贷款风险,因此大多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小规模合作社融资。二是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仍较滞后。尽管目前开发了新的农村金融产品,但由于受确权慢、认证难、缺乏相应交易平台等因素,很多新型农村信贷产品如“两权”抵押贷款等业务未全面推广,发展缓慢,且目前针对农村金融产品的线上产品非常少,大多处于探索阶段。三是县域核心企业缺乏,龙头企业较少,农村产业链金融尚未形成,不能充分发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合作社的增信功能。

三、对策与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要在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鼓励国有和股份制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加大“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基础上,创新村镇银行、地方银行的设立模式,扩大覆盖面。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可适当增加农村网点和产品种类,加强网点信息化建设。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在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設立担保公司,增强为“三农”、合作社服务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优化金融产品,加大金融对供销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如:对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可继续推广“企业+合作社+社员+金融机构”的信贷模式,提供企业为社员担保、农产品订单、仓单质押、种养收益质押等组合贷款;对农户可结合自身养殖情况可加大与保险公司和畜牧局合作,推广“抵押登记+评估+银行信贷+保险保障+政府或第三方监管+农户或合作社”的活体抵押贷款等。

(三)完善机制,搭建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一是优化社会征信机制,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 不断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合作社进行及时信用评级。二是在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流转顺畅。三是联合县域产业发展机构,建立专业合作社信息共享机制,降低成本,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效率。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担保公司,加大与金融机构联系协调,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金融机构和合作社给予适当贴息和补助以降低融资成本,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构建以农业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保险的风险防控体系,为金融支持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

(五)大力推进合作社建设,促进合作社规范运行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大配套项目支持,在水、电、路、网等合作社基础建设上设立专项配套资金,降低合作社建设主体投入,扩大合作社种养殖规模,吸引更多能人办社。二是建议将合作社人才储备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引进高层次合作社管理经营人才,加大本地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三是实行“社财乡管”制度,由环县羊羔肉产业集团统一派驻财务人员代理记账,各乡镇负责监管。合作社统一实行入股交易账与经营管理账“分账制”,带贫合作社所有收支必须进账,做到养殖管理台账与财务管理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李海东(1970.11.05)男,汉族,籍贯:甘肃省环县,本科学历,职称: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金融

第二作者:念霞(1992.12.20)女,汉,籍贯:甘肃环县,大学本科学历,职称:初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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