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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工作社会化模式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2021-02-18任茗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摘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中之重。当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防控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消防管理顶层设计需进一步优化、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够到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身重视程度不足、第三方作用未充分发挥等。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防控能力,应当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社会化,优化消防工作顶层设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提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我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从而全面筑牢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

关键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工作社会化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引言

“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概念在我国提出已久。然而,相比发达国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国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还有很大差距,社会化手段明显不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中之重。我们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立法精神,深化消防工作社会化模式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提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防控能力。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现状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概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实行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是预防重特大火灾的现实需要,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

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因此不同单位间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有较大差别。为有针对性地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将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了一些规定,如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规定均高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防控工作方面作出了许多新尝试,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双公示”信用监管等,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当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依然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是存在不断增加的社会单位数量和消防部门监督人员相对较少的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和推进,单位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但往往一个区(县)消防大队只有3-4名防火监督干部,此消彼长中使消防部门监督人员疲于应对,消防部门力量配备亟待进一步充实。

二是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有的认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是消防部门的事,不学习、不掌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在一些联合消防行动中不愿作为牵头单位,日常工作中更是忽略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身管理粗放。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者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存在“博弈心理”,单位消防设施完好率不高。还有一些单位虽然消防设施设备、微型消防站建设较为齐备,消防安全制度也较为健全,但消防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微型消防站队员素质跟不上,对非消防岗位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不全面,整体火灾防控能力依然令人担忧。

二、消防工作社会化模式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意义

消防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消防工作社会化既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一)“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法律依据及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此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将消防工作推向社会,逐步開启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篇章。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要性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大都是地方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无论其哪个环节出现消防问题,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消防安全事故。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消防部门既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又要充分解决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解决的问题;既要构筑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新局面,又要弥补消防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通过“消防工作社会化”模式实现“小部门、大社会”的社会管理目标。

三、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促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消防工作社会化模式,应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要,从消防工作顶层设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提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我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等方面着手,全面筑牢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

(一)国家层面出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门性规定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规定,主要散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少省、地市也结合地区特色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但在国家层面始终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规、规章,长此以往不利于政府部门监督指导和重点单位的自我管理。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通过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门性的规章,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防火巡查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消防安全培训、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建设等内容,有效指导其规范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作用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对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通过开展对主管领域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约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等,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

(三)提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我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應从以下方面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切实履行职责:

一是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主责任意识。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单位法人到负责人、再到具体每个岗位人员都对自身岗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实现消防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局面。

二是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作用。建设健全超高层建筑“一站两队” ,大型企业提倡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强化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训,发挥微型消防站“打早、打小、打初期”优势,真正实现“小阵地发挥大作用”。通过夯实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危害。

三是提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人员素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管理团队等重点岗位人员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生产和消防管理的主要实践者,自其安全意识的高低和消防工作能力的强弱,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和处理能力具有决定性影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鼓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专职消防管理员,大型企业集团还可试行企业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

(三)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第三方机构对消防工作的促进作用。

一是鼓励引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保险公司为减少理赔,必然积极科学地督促防灾工作的落实,投保单位为了降低保金亦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防灾要求。因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购买消防责任保险,可以将消防工作从单纯的单位职责模式转化为职责和利益双重驱动的模式。

二是充分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作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往往聘请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每月维保和年度检测,但在实践中经常暴露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服务活动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倒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从而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完整好用。

三是优化社会培训机构经营模式。当前社会培训机构开设的消防课程培训班主要为应对消防类资格证考试而设,理论性强而实操性弱,所面向的群体极为有限。可鼓励培训机构结合社会单位不同岗位需求开设非资格证班次,从单位法人到负责人、再到具体每个岗位人员都自觉参加培训,真正落实单位人员100%参加消防培训的要求。

结语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关切公共消防安全和高度重视人民生命安全。消防工作社会化模式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必须全面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切实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编织更加严密的社会消防“安全网”。

参考文献:

[1]石贤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的重点和难点[J].消防界,2020(23):87-88.

[2]乔旭.社会学在消防工作社会化中的作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6(B03):184-185.

[3]程婧园,王毅.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实施模式研究[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20(01):69-72.

[4]葛永昌.基于微型消防站建设的思考[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9(14):59-60.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3) 参考《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粤办函〔2016〕96号)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4) “一站两队”:“一站”是指小型消防站,“两队”是指由电工、水暖工、机电工、燃气管道工等技术工种组成的技术处置队和灭火救援专业队。

(5)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对在营业过程中的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对在营业过程中的公共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类保险。其区别干其他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商业险, 具有保险标的无形性,投保人与受益人不完全一致,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任茗,1987年5月 女,汉族,江西南昌,硕士研究生,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广州)(510660),研究方向:防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