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在某三甲医院的成效分析
2021-02-14王欢魏玲沈冬梅
药品评价 2021年23期
王欢,魏玲,沈冬梅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西 九江 332000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国家集采”)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全国各省(市、区)组成采购联盟,在原研药、参比制剂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中遴选药品,并汇总医疗机构药品需求采购量进行集中采购,以量换价,旨在进一步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药价合理形成机制,最终目的是让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好的药品。2018 年11 月召开的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标志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1]。2019 年1 月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9]2 号)[2],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做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 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19 年9 月30 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布“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了其余25 省/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同时,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3];江西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于2019 年12 月20 日零时全面执行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结果[4]。本研究通过分析某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以下简称“该院”)实施第一批国家集采政策前后的药品使用情况,总结该院首批国家集采的实施成效及管理经验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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