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的刑法评价进路
2021-02-13赵小涵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赵小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2017年12月,名为“deepfake”的用户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将好莱坞演员的脸换在不雅视频中,引起舆论热议。类似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伪造普通人的视频会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伪造政治人物的视频传播虚假言论会引发社会动荡。此外,经过“深度伪造”技术处理的视频、声音成为具有高度欺骗性的影音资料,使人们不仅陷入“耳听为虚”的窘境,更陷入“眼见不为实”的认知混乱[1],为冒充他人的诈骗提供可乘之机。在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巨大变革的时代,面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诸多法律风险,刑法应当采取何种进路对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进行规制?本文讨论滥用此技术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制裁思路,指出当前刑法制裁思路缺憾之处,最后针对此问题提出具体解决进路。
一、人工智能时代下深度伪造技术的异化
与其他网络违法犯罪相同,深度伪造技术具有不可避免的网络异化性。受网络虚拟性、开放性等因素的影响,公众还未真正享受到此技术带来的红利时,而低门槛化、便捷化、危害后果的倍增效应使之“异化”成为一种新型犯罪工具。
(一)深度伪造技术使用门槛异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用工具替代双手的探索达到顶峰之后转而探索工具替代人类大脑的产物——人工智能技术[2]。深度伪造是人工智能算法在神经网络识别和视听数据生成转化中的处理技术,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之一,该技术可以把现存的图片、视频、音频置换到任何影像上,合成新的影音图像,“换脸”是该技术最为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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