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
2021-02-13弋梦冰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弋梦冰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关键字:弱者;保护措施;公平正义
一、实体法与国际私法中“弱者”概念的界定
由于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群体在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关系等方面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而此类不利地位却仅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才具有意义,因此,实体法中关于弱者的概念则可简单地定义为“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弱势方”。[1]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使得不同法律制度间对弱者的界定标准也各有差异。而不同弱者界定标准的适用,则会导致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裁判结果在非裁判国的快速和有效执行。
而是否与实体法中关于弱者的含义具有区别性的界定,是对国际私法视域下弱者含义界定的关键,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本质含义上,弱者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与实体法中的界定无较大区别,均是指某些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弱势方。[2]第二种则观点认为,弱者在国际私法层面具有不同的界定,其特指在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法律选择①中的弱势方。[3]第一种观点是将实体法中的弱者在国际私法层面予以阐明,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弱者可存在于国际私法中的各个领域。第二种观点是将弱者限定在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和法律选择上,其强调的是法律适用方面的弱者。实际上,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和实体法中的弱者是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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