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的公办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
2021-02-13冯伟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冯 伟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在职业教育领域落实这一要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要求。目前关于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山东省走在全国的前列:2016年,山东省就将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项目等9个项目设为山东省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1];2020年9月17日,山东省教育厅等14个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鲁教职字〔2020〕10号,以下简称山东省指导意见)并被教育部办公厅转发[2]。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产教进一步融合、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方面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关于职业院校混改的理论和实践,主要集中在二级学院的混改以及合办教学项目或实训基地上,对公办职业院校的混改目前依然研究不多,首个公办职业院校混改直到今年9月底才开始试点[3]。关于公办职业院校混改依然存在诸多法律的限制,政策方面也不清晰,这必将影响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混改的热情,在目前职业教育依然由公办职业院校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也会影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
一、目前公办职业院校混改存在的问题
(一)股份制能否适用于公办职业院校混改
实施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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