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法律上的人格尊严
2021-02-12文/文聿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12期
文/文 聿
人格尊严是人作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它是公民个人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也是人受到社会尊重和认可的最起码的权利,必须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一、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在宪法的世界里,人格尊严是人不可缺少的本质要素,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的实质在于把人当作人去对待,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在宪法中,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和不受限制的特点。
首先,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都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被限制和剥夺的。其次,人格尊严是与公民人身紧密联系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它伴随每个人的一生,不能转让或放弃,每个公民都应该自尊自重,出卖自己人格的人,会受到世人的唾弃、舆论的谴责。最后,人格尊严不同于其他公民权利,它是内在的精神上的权利,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不会构成任何行为上的威胁,因此,法律无法也不能毫无理由地对其进行限制。
二、法律上的人格尊严
从法律上讲,公民的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独立的资格受到承认和尊重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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