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8世纪西藏“三大法典”关系考述
2021-02-12拉毛东知
时代人物 2021年33期
关键词:法律
拉毛东知
(青海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青海西宁 810007)
14-18世纪的西藏历经三代地方政权的统治,各统治者为了巩固和维护新政的建立,陆续颁行了《十五法典》《十六法典》《十三法典》。在政权动荡不安,社会混乱不堪时期,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成为了历史的必然选择。如同孟德斯鸠的论述:“法律不仅和自然状态,地理环境与气候有关,还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政制自由程度,风俗习惯相适应,不仅如此,法律与法律如法律与其渊源,及立法目的,社会秩序等紧密相连。”诚然,三大法典是随着当时西藏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
三大法典简述
《十五法》是自萨迦政权向帕木竹巴政权过渡时期的产物,是在原萨迦政权整理法律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影响如同“玉龙鸣宣”一样极为深远,因此也被称作《玉龙鸣宣十五法典 》。是《大司徒·绛曲坚赞时期制定的十五法典条目》(的正式文本,是对前者的修缮。《十六法典》是噶玛丹迥旺布命令白赛瓦拟定的,白赛瓦遵循第悉噶玛丹迥旺布的旨令,前往乌思藏、门隅、珞隅及蒙古族聚居的地方达11年之久。他通过观察当地的风俗习惯,调查了解民事纠纷,拜访谙熟法律专家,并先后参考了《十五法典》和古代法典之附则、传记等,于1631年制定完成的。《十三法典》是五世达赖喇嘛阿旺洛桑嘉措时期制定的。他命令第巴索南饶丹借鉴吐蕃、元代及帕木竹巴等时期的立法经验制定法典,索南饶登按照五世达赖喇嘛所规定的的立法宗旨,将对《十六法典》的前言和个别条目作了修订、补充等后编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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