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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协同性探析
——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为角度

2021-02-10李明娜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文明法律国家

李明娜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一、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党内法规制度的界定

党内法规是治党管党的基本制度遵循,但对于党内法规的定义、党内法规是否具有“法”的性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能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等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继续强调要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表明顶层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视为两个并行不悖的体系,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2]。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包含了党章所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宪法所统领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统一体,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的调整同样既需要依靠党内法规又需要依靠国家法律制度。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具有党内法规“立法法”性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3]而在第五条中将党内法规的名称限定于“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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