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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社会化背景下精神赡养权的保障进路

2021-02-09孙晓红,师子祥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孙晓红,师子祥

〔摘要〕 在养老服务社会化背景下,精神赡养权具有民事权利和社会法上权利的双重属性,其显著特点是内容上的主观性、实现方式的灵活性和难替代性、法益实现的复合性等。目前,针对精神赡养权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立法上明确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细化精神赡养行為标准,引入信用声誉罚作为柔性保障措施,健全精神赡养行为的激励机制;在司法上应设立赡养诉讼专门法庭,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在赡养诉讼专门法庭中灵活适用证据规则,避免采用审问式的庭审方式,以确保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关键词〕 养老服务社会化;精神赡养权 ; 权利属性;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1)04-0123-0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更加丰富多元,养老服务越来越注重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伴随家庭少子化,使家庭中老年人精神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往往得不到非常好的满足。虽然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入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条款,将精神赡养权也纳入立法保护,但这一条款仅为原则性、宣示性规定,不足以应对现实中发生的一些精神赡养冲突。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确定了类案审判标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可操作性的不足,但是司法救济机制依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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