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
2021-02-09张刚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张刚
〔摘要〕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立法理念、规则体系上高度契合,“两法”的衔接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需要,是实现法治反腐的必然。实践中,“两法”在立案程序、案件管辖、证据适用、强制措施的采用等方面还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必须从级别管辖、关联管辖、地域管辖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应设置职务犯罪案件刑事立案程序,在证据适用上,主张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应有机统一;在监察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的衔接上,以《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依托,实现“两法”的优势互补;通过立法修订,实现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在具体运用中的协调和衔接。
〔关键词〕 《监察法》 ; 《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1)04-0075-06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反腐成效愈加显著。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着力在体制机制上实现反腐力量的进一步整合,为反腐资源的最优配置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实现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具体到法的层面,就是要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有效衔接〔1〕。
一、“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必然
(一)理论基础
《监察法》是制定并实施三年多的一部新法。《刑事诉讼法》有着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在实践中的运用也相对成熟。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监察法》应归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学界并无统一定论,有学者认为,《监察法》是国家监督领域的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2〕;也有学者认为,《监察法》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部门,它具有自身独特的实践本质和治理设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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