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理论与发展框架研究
2021-02-09方元欣高晓雨
中国信息化 2021年1期
方元欣 高晓雨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可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额年均增长率约为7%-8%,全球范围内超过一半的服务贸易实现了数字化。发展数字贸易,既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更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选择。
一、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际和国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定义仍未达成共识,主要争议在于交易形式、交易性质和交易标的上。国际上,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理解存在两种说法:一是“宽口径”定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历年更新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中指出,数字贸易的定义是“所有通过数字化形式订购和/或交付的贸易”,从交易形式划分,包括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等三个部分。其中数字订购贸易与电子商务概念互可替代;数字交付贸易指的是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部分,主要指代通过线上形式交付的贸易内容;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指的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促成的贸易和平台本身提供的有偿和无偿中介服务。这三个部分贸易有互相重叠、交叉的部分。例如,跨境电商服务同时属于数字订购、数字交付和数字中介平台赋能服务类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4年的报告中也对此概念亦有所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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