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无感伤害”的特征与成因探析
2021-02-03马歆怡陈勇
新闻研究导刊 2021年20期
关键词:大数据
马歆怡 陈勇
摘要:在受众的个人信息被数字化之前,受众对于个人隐私的控制性较强,当个人隐私遭到泄露或侵犯时,受众能够较为及时地发现其隐私泄露的传播源头或传播渠道,从而增强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警惕下一次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字化为“无感伤害”提供了技术前提,受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私权也可能受到侵害,并且往往无法在第一时间感知到这种伤害。作为大数据时代特有的隐私侵权新类型,其对受众造成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事后要追溯造成伤害的责任主体也较为困难。本文主要论述大数据时代“无感伤害”的特征与成因。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无感伤害”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20-0016-03
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受众的个人隐私作为个人信息数据的一部分逐渐被数字化。由此,依托个人信息数字化,受众隐私出现了新的形式——整合型隐私。与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前的自然隐私不同,整合型隐私是通过大数据的抓取、挖掘、预测、监控与分享等技术,将受众留存在互联网上的数字化痕迹进行有规律的整合而生成的隐私[1]。由此,隐私侵权在大数据时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无感伤害”。
一、大数据时代“无感伤害”的特征
受众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会造成其精神痛苦,即受众作为隐私主体能够清楚地感知到这种伤害。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无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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