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及限制
2021-02-01陈阳荣威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陈阳 荣威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 472000)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的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了“智慧法院”的概念,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对“智慧法院”的内容建设作出了相关要求,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智慧法庭的建设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任务。我国各级法院迅速在司法裁判中开始了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法研智库”系统,为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统一的类案检索平台。同时,各地法院也展开了相应的司法人工智能建设工作,北京法院的智能研判系统“睿法官”、上海法院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江苏法院的“法务云”、河北法院的“智审”、重庆法院的“金融云法庭”等。[1]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帮助我国法院建立了集电子化卷宗、信息网上公开、类案推送辅助系统、现代管理平台为一体的新型审判模式。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分析
(一)服务型应用。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单一固定场所庭审形式,新兴科技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降低了社会的相关性与空间临近性之间的联系,对于多数社会活动来说,距离和环境已经不再是影响其结果的决定性因素。[2]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将智能化、阳光化、网络化作为发展方向,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多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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