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校园欺凌事件中家长责任的司法认定
2021-02-01陶建国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陶建国,王 瑜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20世纪60年代,日本校园欺凌问题受到教育界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于欺凌事件的多发性和结果的严重性,校园欺凌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1]在欺凌导致自杀或身心严重受损的事件中,受害人或家长一般以加害人及其家长、学校的设置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类诉讼属于教育领域的学校教育事故诉讼。之所以绝大多数案件将家长列为被告,主要原因在于若不将家长列为共同被告,原告有时很难获得赔偿金,这是由日本民法的立法特点决定的。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家长存在过失的由家长承担责任。①日本对责任能力的认定不是依据年龄,而是根据该未成年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理解和认识进行判断。从司法实践中看,初中和高中的学生更容易被认定为有责任能力的人。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家长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家长存在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显然,将家长列为被告在获取赔偿金方面更有利于原告。最初日本法院认定家长存在怠于履行监护教育责任的案件不是很多,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对家长归责的司法判决增加,发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当时教育理论界关于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言说不但引发社会的关注,也渗透到司法领域被越来越多的法官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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