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建构主义与重构主义
——论当代批判理论的两条阐释进路
2021-02-01刘光斌朱星慧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刘光斌,朱星慧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第二代核心人物,高度重视规范问题研究,他在后形而上学背景下进行规范理论探索,强调经由道德程序检验而产生的规范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走向规范理论的康德(Immanuel Kant)道德建构主义阐释进路,弥补了第一代批判理论规范性不足的问题。霍耐特(Axel Honneth)作为批判理论第三代代表人物,依据黑格尔(G.W.F.Hegel)规范理论传统,分析了伦理生活的形式观念,引导批判理论走向一条规范性和经验性相结合的黑格尔伦理重构主义阐释进路。哈贝马斯之后的当代批判理论家不断推进规范问题研究,他们在规范理论阐释进路的选择上,不可避免地受到哈贝马斯和霍耐特的影响,不得不在规范的建构主义和重构主义阐释进路上作出选择。建构主义阐释进路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弗斯特(Rainer Forst),他提出了一种关于辩护关系的批判理论,对规范、权力和正义进行了论证,具有明显的康德理论倾向;重构主义阐释进路的杰出代表是耶吉(Rahel Jaeggi),她对异化和生活形式进行了黑格尔式解读。当代批判理论家在规范研究上呈现出强化规范性和经验性相融合的趋势,并顺应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
一、规范的道德建构主义:哈贝马斯的康德阐释进路
哈贝马斯力图在后形而上学背景下进行规范研究。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批判理论家揭示了工具理性盛行下的纳粹统治、文化工业等社会现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