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女性主义法学之差异的性别平等
——理论优势与现实障碍
2021-02-01谢婧辰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谢婧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对于法律与性别之间关系的研究,在诸多法律研究的维度当中,出现得相对较晚。性别维度之所以能够进入到法律研究的领域,主要得益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端于西方世界的女性主义运动(1)据西方学者考证,最早的女性主义思潮大约出现在15世纪左右的欧洲,而女性运动的源头,最早亦可追溯至18世纪末期的欧洲大陆。笔者在这里采用的是学界普遍采取的第一次女性主义运动浪潮的发生时间:19世纪的下半叶到20世纪初。。而触发这一社会运动的最直接原因,便是当时的女性无法在法律上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这也是此项运动另外一个更为普遍的名称——女权运动——的由来。
自清末以来,西方的女性主义思想随着其他的现代性思想一同被引入中国,并推动着当时中国的女性发展解放与社会转型变革。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女性主义在之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鲜少被国内学者提及。直至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性别平等问题,或者说女性发展问题,才再次引起国内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国内的法学理论家们对于性别与法律关系问题的探讨,大约也是从彼时开始的。
然而,正如大家熟知的,女性主义内部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理论流派。作为女性主义最核心的诉求,“平等”问题在各流派的女性主义学者之间,也因为理论的不同而存在着多种理解。女性主义法学作为一门得益于女性主义运动,并以女性主义为理论渊源的法学理论分支,其自然也承袭了与女性主义相类似的理论流派划分[1]172-173。……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