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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停工期无薪休假制度探究

2021-01-31顾银垠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1期
关键词:疫情制度企业

顾银垠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初,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在武汉爆发并蔓延至全国。为阻断病毒传播,我国采取了隔离观察、封闭管理、延迟复工等多种防疫措施,造成企业、工厂大面积停工停产。随后我国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但受国外疫情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卷入这场由新冠疫情导致的经济波动中,部分企业因订单不足、原材料短缺等原因,仍出现不定期的“停摆”状态,对劳动关系的稳定造成巨大冲击。新冠疫情下的停工期间,无薪休假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引发热议。部分企业通过采用无薪休假的方式降低其在停工期间的经营成本来渡过这场危机。当前“无薪休假”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尚未被明确规定,新冠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停工期内是否可以实行无薪休假、如何实行无薪休假、法律对此应如何规制等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无薪休假的定义与法理基础

(一)无薪休假的界定

在立法中确立无薪休假制度,最早见于1993年美国颁布的《家庭和医疗假法案》(FMLA)中。这项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因某些原因以休无薪假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方法,赋予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薪酬置换休息的权利。现如今无薪休假更多是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期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段,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缩减工作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劳动报酬的方式来降低经营成本,以休息置换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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