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
——以瑞幸咖啡为例
2021-01-30
商展经济 2021年8期
关键词:标准
1 《证券法》“域外管辖”问题的提出
2019年5月,瑞幸咖啡成功在美上市,融资6.95亿美元,打破了中国公司最快IPO上市记录。2020年1月,浑水发布做空报告,揭露瑞幸数据造假。瑞幸公司虽一度否认,但很快自曝公司2019年二至四季度期间,伪造公司财报,涉及伪造的交易额高达22亿元;此事公布之后,瑞幸咖啡公司股价在40分钟内发生6次熔断,高达300亿元的市值蒸发,投资者损失惨重。最终,瑞幸咖啡公司于5月15日收到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股价再度暴跌。
7月31日财政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瑞幸咖啡公司的检查基本完成,检查发现瑞幸咖啡境内主要运营主体存在严重财务造假。此次事件影响重大,中概股在美形象崩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引发了对证券市场注册制的担忧。这就使得《证券法》的域外管辖这一问题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深以及我国对企业“走出去”的大力支持,跨国证券融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然而由于立法与行政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导致监管十分不便。一方面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境内经营实体调查难度极大,难以准确掌握境内经营实体的实际经营状况,为取证造成了很大困难;另一方面,此前我国《证券法》没有有关“境外管辖”的相关立法,监管部门对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执法没有法律依据,存在很大的监管漏洞。
2020年,新《证券法》第2条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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