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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形制的演变

2021-01-30阿力木江依明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阿力木江·依明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杭州 310008)

一、“合券为验”到“署名为信”

我国古代契约在征信方式经历了“合券为验”到“署名为信”(或“画指为信”“画押为信”)的发展过程。这种转变何时完成确实难以考证,但据张传玺先生考证,魏晋前后纸张开始普及,这时候仍然有些契约采取“合券为验”的方式,有些契约只有一方或双方的“署名”或“画押”,也有一些契约同时采取“合券为验”和“署名为信”的方式。“署名为信”具有十分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这象征着个人信用,同时也意味着交易当事人得以凭借对方的“署名文书”向第三方权力机关求助。这种转变实际上是一种质的转变,在原始社会并没有所谓的司法机关,纠纷往往以自力救济为主,这是引发同态复仇的重要原因。“合而为验”的契约可以有效帮助当事人验证“真伪”,却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凭证。

张传玺先生认为我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是判书,“判,半分而合者”,“合”是合券为证,判书形式的契约是分为左右两支而合券为验[1]40-46。《周礼·天官·小宰》记载:“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 以简稽。三曰听闾里, 以版图。四曰听称责, 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 以书契。七曰听卖买, 以质剂。八曰听出入, 以要会。”其中“傅别”是指借贷契约,“傅”是文约之意,“别”是“对劈为二”。“质剂”是“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通常用于买卖契约。“书契”是“书两札,刻其侧”,通常用于赠与、取予收入。这三种判书形式的契约的共同特征是契文分为两支,当事人各拿一支,用于“合券为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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