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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

2021-01-30新疆大学法学院史奇奇

商展经济 2021年5期
关键词:效力消费者企业

新疆大学法学院 史奇奇

1 问题的导出

快递服务合同中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在学界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我国立法对此处的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存在着诸多的歧见。当前对该条款效力认定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无效说;[1][2]二是,有效说;[3]三是,折中说。若快递企业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该条款并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时应当认定有效。[4]不过后两种观点总的来说还是具有一致性的,皆认为该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后是有效的,因此本文将二者观点均归为有效类。上述观点到底哪一种更为妥当,本文将主要通过反面论证,对当前认定该条款无效的主要理由逐一分析后给出结论,以供探讨。

2 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无效的理由之质疑

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无效,本文整理出了他们认为无效的主要理由:一是,未保价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二是,未保价条款违反契约自由;三是,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存在道德风险;四是,未保价条款违背经济学规律。以下本文将对之进行分析。

2.1 未必违背公平原则

否定该条款效力的理由之一是,快递企业的未保价条款和限制赔偿进行结合,其本质上就是在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若不否定其效力对消费者不公平,其实不然。

首先,先对限额赔偿的由来作简要说明,通常认为限额赔偿责任来源于欧洲大陆,是一种在海事运输行业长期存在的制度,后又扩展至更多的风险性较大的运输行业,例如,当前在航空运输行业中,限额赔偿责任是被诸多公约中所认可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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