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研究及建议
——以“暂停蚂蚁集团上市”为例
2021-01-30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姜梦悦
商展经济 2021年5期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姜梦悦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金融科技已经成为推动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进行金融模式、业务、流程和产品的创新升华,进而影响金融市场所能提供的服务与模式”。
金融科技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在不断触碰现有监管体制的界限,如何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中取得动态平衡,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面对金融科技的日益创新,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从最初侧重于对商业银行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到对金融科技机构网络借贷、支付业务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了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效率的提升[1]。
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强调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的关系。2021年1月3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宣布暂停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暂停蚂蚁集团上市”事件,反映出在当前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监管制度没能建立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对应的监管制度,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
1 金融科技隐含的金融风险
在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同时,新兴金融业务也在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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