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律分析
2021-01-30周洪宝
上海商业 2021年9期
周洪宝
股东表决权的差异化安排打破了传统的“一股一权、同票同权”惯例,一定程度上也背离了《公司法》的平等原则,导致股东权利和义务不相平等,在实务中不仅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也极有可能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即便如此,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践作用也不容忽视,这种差异安排契合了很多公司,尤其是科创板公司的自身特点及发展规律。通过对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规制,将其弊端最小化,进一步调和创始人控制权和股权稀释的现实困境,有利于提高科创板公司治理效率,推进科创板公司发展更可持续、运营更高质量。
一、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律内涵及立法梳理
1.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律内涵
根据我国2020年12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2.1.4规定:结合《公司法》第131条要求,设立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制度,是指在发行上市公司普通股份的基础上,允许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东具有高于普通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数量,在股份收益等其他权利方面,与普通股份无异。
可以理解为,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差异安排,是指不同股东间的表决权存在差异,具体操作则是科创板公司可以发行两种不同类型的股票:普通股和特别表决权股,其在表决权设置方面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发行普通股针对的是不特定投资者,发行特别表决权股针对的是科创板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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