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30黄菁雯
上海商业 2021年9期
黄菁雯
一、引言
目前,微商的主要模式有两种:B2C模式和C2C模式。前者主要基于微盟的商业平台,例如微信公众号、云商城等,后者更多是以个人经营者为单位。微商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国家经济,还提供了许多创业平台和就业机会,但也存在市场主体混乱、商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又因为其具有无纸化、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税款流失和税收征管困难。其中,B2C模式的结算单位为企业,清楚相关税务流程,也能开出发票。而C2C微商模式在税收方面有较大的争议,比如是否应该征税及该如何征税。
二、C2C微商税收征管之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纳税。从根本上说,C2C微商模式属于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跟现实的实体经营行为并无区别,应该被纳入税收征管体系。
1.经济上,微商的盈利性收益性符合税收要件
我国《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依法纳税的法律义务,即无论何种行为,只要其符合税收法律要件,都应当交税。税收的前提是收益,无收益则无税收。C2C微商标明产品特征和价格,在其朋友圈发布,以吸引顾客,达成买卖,具有收益性。如果C2C微商的收入是公益性质而不是营利性,则不会对其征税。但是C2C微商既不是以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也不是以贡献社会为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目的,其本质就是通过销售来获利,具有盈利性,因此需要对微商征税。
2.法律上,对微商征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国家在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时,最重要的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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