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制度的完善
2021-01-29袁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袁 萌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一、律师调解制度的定位
伴随着西方某些国家“诉讼大爆炸”的现象,ADR在国际社会逐渐发展。在此背景下,为保证我国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律师调解这种新颖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进入大众视觉。《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其定义阐述为: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法律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我国目前的律师调解工作划分为三种实践模式,即政府指导的律师调解模式、法院指导的律师调解模式、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政府指导的律师调解模式工作机制为:政府机关采用购买服务的方法,在乡镇级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独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行政机关对律师调解员的选聘、工作模式的制定改革、工作实质内容和程序的指导监督发挥着统筹兼顾的作用,负担着监督、宣传职能。法院指导的律师调解模式工作机制为:人民法院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法院内部设立调解工作室,并在立案咨询处、诉调对接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对争议双方进行介绍律师调解服务。法院负责协调工作机制、选聘律师调解员、促进程序衔接。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具体包括由律师协会指导律师调解和律师事务所主导律师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从行业性质和主导方立场来看,这种模式“规制性”色彩弱,“自治性”色彩较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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