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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2021-01-29任思衡康世伦井浩宇孙敬懿

关键词:军队法律

任思衡,康世伦,井浩宇,孙敬懿

(1.航天工程大学 士官学校,北京 102249;2.中国人民解放军32752部队,北京 102200)

非现役文职人员(以下简称“文职人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军已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职人员制度。在军内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领域广泛使用文职人员,对于优化军队人员结构,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效益,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强军改革具有重要意义。[1]200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文职人员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的正式建立。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式启动以来,随着2017年《文职人员条例》的全面修订和2019年《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我军文职人员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相比于军官制度、军士(士官)制度和义务兵制度,我军文职人员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作为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权益的法律规范,《文职人员条例》法律性质为军事行政法规,《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属于军事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均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现役军官法》)。目前,文职人员制度在政策法规层面还没有全面形成体系,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随着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的开展,每年有大量文职人员进入部队的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文职人员群体的数量不断的增长,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人事争议与合同争议也不可避免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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