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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活动中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

2021-01-29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董晏男

商展经济 2021年15期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董晏男

关键字:对赌协议;意思自治;风险共担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最高法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之前,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一直处于模糊地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对赌协议本身有效而无争议,其主要争议点在于协议的有效对象,以2017年为分水岭,最高法判决呈现由“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到“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亦有效”的转变。本文试就对赌协议的有效问题特别是有效对象问题展开分析,并探究《审判纪要》下最高法认可“与公司对赌有效”规则背后的意义。

1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1]。理论中对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形成了几派不同的观点,包括射幸合同说、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说、财务工具说以及无名合同说。本文赞同“无名合同说”的观点,对赌协议从根本上来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其性质为合同,但非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而是股东以公司资产为标的无名合同。对其适用法律时,不能直接套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作出类推适用,而应具体考察该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审慎适用《公司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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