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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背景下道德滑坡修复的法治协同路径探析

2021-01-29

上海商业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院法治道德

申 奥

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所以国家对此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1]但是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具有强制约束力;而道德则是靠我们每个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它没有国家的暴力机器作为后盾,没有强制约束力。这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每个人都会遵守道德之要求,即使不遵守道德的人因违反内心的道德律多少会有一些心不安理不得而心生愧疚之感,或者会得到社会大众的指责。但是,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逐利氛围的浓厚化,国人的道德修养更是江河日下,“老人倒了该不该扶”“染色馒头”“纸肉包子”“家电售后套路”“医疗垃圾黑色产业”“校园裸贷”等等事件,凸显了中国人的道德滑坡甚是严重。[2-4]那么,在此背景下提出如何修复国人的道德滑坡就显得不仅必要而且重要,而这种进路也必定是法治协同路径。

一、以资源的投入与倾斜作为法治实施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属于上层建筑,而要呈现出好的道德状态必须要有好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现在很多司法案件之所以成为疑难案件就是因为资源配置不足的问题,比如“南京彭宇案”[5],如果有很多高清摄像头的话,那此案的事实也就不会难以断定,所以在道德修复的过程中,各种资源起了很大的作用,必须以资源的投入与倾斜作为法治实施的基础。而此过程有可从两个大的主体来入手:

第一,政府的维度。政府现在在很多方面处于缺位与不作为的状态。就拿轰动全国的掺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政府就没有尽到管理与监督的职责,正是由于其缺位与不作为而导致不良商家有有机可乘,不顾道德的内心谴责,只顾利益的追求,从而造成道德的滑坡,社会公众利益的受损。所以政府要摒弃不作为与缺位的观念,树立服务性政府定位,尽到自身的治理职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

第二,社会的维度。尤其是社会中的企业,虽以营利作为企业存在的目的,但是企业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助益于这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更美好、更和谐的状态。比如,医院要及时开具证明以证明伤势情况、可能导致此伤势的原因。不能因为惧怕医患关系的僵化就无动于衷,甚至三缄其口,致使法院在明知事实真相但作出判决时却毫无证据。这不仅不会增加医院等社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良好声誉,反而让社会对医院总体的“道德”评价又降了一级。

二、以法院的良好判决作为价值导引

司法特别是法院在现代社会最本质最核心的作用就是落实国家的法秩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面向法律都会作出规定,那就涉及到法官造法的问题,法官如何造法对于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有一个很大的指引作用。而归根结底法院判案就是在行使一个明确或不太明确的判断权,法院如何做出判断,社会中的人们就可能以此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比如说“南京彭宇案”,法官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规则,此案的法律适用非常明确,就是涉及侵权伤害案件的法律,但是这里的客观事实却不明确,到底是不是彭宇撞伤了老太太?如果不是的话那又是谁?法院现有的证据只是老太太的一面之词,法律事实的内容是如此不明确,那法院如何作出判决对于社会公众的行为预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事实上,法院作出的判决沉重打击了社会大众“见摔即扶”的道德积极性,因为做好事不仅不会获得社会的认可或其它利益,却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这与我们传统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的道德观念是相违背的,同时也使人们对道德的标准发生了认知上的变化。所以,法院的判决已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力量,而且这股力量是巨大的,甚至对社会道德标准的变化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作为风向标性的司法判决必须要注意好它的方向性,用好的司法判决来引领社会公众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三、以个体心理上的认同与信任作为法治实施的动力

现在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规模熟人社会,而是相对超大规模的陌生化的社会。在熟人社会,由于所谓的对个体“善”的追求,人们都会迫于面子和多回合交往的需要,而是会作出表里不一的举动,可能在很多时候是做给别人看的,我们明明不想讲诚信、讲道德,却不得不去做,逼迫自己去追求个体的“善”;而在陌生化的社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单个的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信任与认同度就会降低,进而社会中不会形成互相信任、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资本。

如何提高个体心理上的认同感与信任感?著名法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提出了“群育”观念,就是要把个体放到群体当中,重新体会到群体的重要性,进而推进式的扩散,大到一个社区、一个城市、一个社会。由小及大,经历量的积累之后,必然会有全社会的质变。逐步形成一个“信任型”的社会,当然这其中也离不开信用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等社会信用体系的助推,进而作为法治实施的动力。

四、以道德的法律强制作为保障

道德的标准虽然可以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但是道德的基本要求却可能是亘古不变的。道德的力量有时候是弱小的甚至是无力的,这时我们就需要依靠他物的力量来维持原物的应有机理。道德正因为没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道德的标准一降再降的时候,我们要考虑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道德的实施,这时的道德确切的说应该是被强制化的道德,已经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基本道德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比如不随地吐痰、不闯红灯、见死救人等。但是基本道德也有一个轻重缓急,例如不随地吐痰就是一个轻缓的道德要求,你不遵守它,一般也不会带来多大的危害,而且如果法律加以禁止的话,执行又是一个很大的难题。而见死救人,特别是在具有一定先在义务的情况下,却是一个很有分量的道德要求,如果人们随意地去选择遵守或者不遵守,那将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所以法律在选择道德的法律化时,仍然面临着道德内部要素的精细化考量,往往要着重选入一些不作为、不遵守就会付出较大代价的道德,将其呈现为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的双重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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