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视阈下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新规制探析
2021-01-29林晓茵
商学研究 2021年4期
徐 莉,林晓茵
(长沙理工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伴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和发展,跨境数据流动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该新型贸易模式在给一国数字经济发展带来动力的同时,也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影响。2013年的“棱镜门”事件爆发后,尤其引起了世界各国对国家安全保护的高度关切。但现行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还很不完善,难以解决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给国家安全带来的挑战,亟须国际社会构建一套兼顾国家安全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数字贸易新规则。
一、跨境数据流动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从电子商务到数字贸易
早期国际社会通常采用“电子商务”一词来命名此种新型贸易形式,WTO已明确定义为:“以电子方式进行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货物和服务。”[1]该定义在界定范围上涵盖了货物利用平台的跨境销售以及数字化内容和服务的跨境传输[2],而我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仅包含货物贸易,涵盖范围则相对较小。在新近的FTA(自由贸易协定)和WTO成员方的提案中,美国和巴西都提议用“数字贸易”取代“电子商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则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或交付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内及国际贸易。”[3]由此看来,传统“电子商务”仅指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涵盖范围小,而“数字贸易”的范围相对广泛,其核心在于跨境数据流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在内的所有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贸易的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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