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警法》之技术侦查措施
2021-01-29裴兆斌夏彤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裴兆斌,夏彤阳
(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一、《海警法》立法明确中国海警刑事侦查权的背景
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警法》)正式生效实施,为规范和保障中国海警的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海警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海上犯罪侦查”的相关程序与要求,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明确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刑事案件时如何行使侦查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犯罪形式的多样化,技术侦查措施在搜集证据、侦破案件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海警法》出台之前,海上犯罪的侦查权问题在我国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从海监、边防海警、渔政、海上缉私警察共同行使海上犯罪侦查权,到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的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犯罪侦查权,我国的涉海刑事案件受理以及侦查权限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影响,多次变更行使机关。到这个阶段为止,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引起的立法交错等问题导致海上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限无法统一。此后,为了建立一支更加统一、高效的海上综合执法队伍,更加合理地配置海上执法力量权责,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2018年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此次机构变动更是将解决海警机构的侦查权法律依据问题提到了更加迫切的层面上。[1]直到2018年10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8条增加了“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才明确赋予了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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