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和解撤案可行性研究
2021-01-29王伟王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王伟,王涛
(1.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山东 济南 250014)(2.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法制大队,山东 青岛 266013 )
轻伤案件(1)本文所称轻伤案件,是指《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且多发的一类案件。其中,适用公诉程序处理的,不少案件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既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是否可以撤销案件,抑或仍须移送审查起诉,立法上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鲜有论及,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现状:截然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学术上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实务中有着截然不同的做法,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否定说与肯定说。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对于已经进入公诉程序的轻伤案件,即使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业已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也不得撤销案件,仍须移送审查起诉。主要理由是,轻伤和解撤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撤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而该条规定的6种撤案事由中,并不包括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对公诉和解案件的处理作了特别规定,即“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对于公诉和解案件,法律仅赋予公安机关从宽处理建议权,而没有撤销案件等最终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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