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
——以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检察官为视角
2021-01-29拜荣静白岩岩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拜荣静,白岩岩
(兰州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
一、研究背景
2014 年10 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特别指出,要在我国“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以推进我国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法治队伍的质量和水平。该《决定》的通过,一方面,向社会传递出一个重要的信号,即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另一方面,有助于拓宽我国法官、检察官的来源途径,推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
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这里需要厘清一个概念,即“共同体”。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的解释是:“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据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理解为:在社会中以从事法律职业为基础的一个集体。该集体中的成员有着熟练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他们受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制约,将公平正义作为其追求的共同职业目标。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员范围方面,学界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要从狭义层面上进行理解,其包含了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在内①;也有学者从广义层面进行理解,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包含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包含法律学者在内②;还有学者认为,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全部人员,包括公证员、仲裁员等在内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③。不管以上哪种观点,在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要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进行明确化,显然是不太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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