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探索
——以平武法院审理滥伐林木案为例
2021-07-15蒋志如李辉唐红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蒋志如,李辉,唐红
(1.兰州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 2.四川久远环保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 621000 3.平武县人民法院 四川平武 622550)
一、提出问题、研究进路
(一)基本问题
从2015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试点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到2016 年底全国陆续成立第三到第六巡回法庭,至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从建制上看全面完成。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探索巡回法庭的实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同时要求所属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有特色的涉及环境资源的审判庭或者巡回审判法庭。平武县法院对此作出积极响应并展开了积极探求,于2017年6月设立平武法院环境资源、旅游审判巡回法庭。
该巡回审判法庭正式审案后,平武法院成立了一个课题组对其作调研、跟踪,其前期成果即课题组的第一篇调研文章《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建设的“平武模式”》[1]讨论了平武法院建设巡回审判法庭的必要性、基本条件和运行该巡回法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物质技术条件①。从平武法院与平武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内部规则《关于印发<平武县环境资源、旅游审判巡回法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可以看出,该巡回审判法庭的审理范围为县域内环境资源、旅游类的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但根据平武巡回审判法庭一年以来运行实践,法庭审理的案件均为刑事案件,而且只与环境资源类案件相关,与旅游相关的案件为零。因此,我们以该巡回审判法庭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范围考察其运行情况或模式,探求平武法院巡回审判法庭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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