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2021-01-29李雨馨胥航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李雨馨,胥航
(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207)
一、问题的提出
多份研究表明,监护人的监护方式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但由于缺乏对家庭监护的有效监督干预手段,实践中不乏因监护缺失或不当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又是一项需要多方面协调的整体工程,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整体保护水平大受限制,形成“木桶效应”。因此对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家庭进行干预是未成年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意义也由此显现。首先,监护不当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在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连续两年排名前五。这表明家庭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否的重要因素。其次,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措施的缺陷。现有规制未成年人监护的条文散见于数部法律文件中,梳理我国现有监护干预措施可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训诫、责令严加管教”直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缺少必要的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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