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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内生逻辑及其权属矛盾

2021-01-29付琳

社会科学家 2021年2期
关键词:现实价值游戏

付 琳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学界一般将虚拟财产界定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排他性的信息资源。[1]然而,从抽象落在具体研究中,则主要将“虚拟财产”的概念认知集中在了网络游戏的部分,使该项权利显得与一般社会生活相去甚远,为法学界长期忽视。Web2.0时代下,财产的形态、支付的手段、流动的速度等与传统的财物相比都发生了变化,虚拟财产的概念范围扩张,甚至形式、流通方式与现实财产的区隔越来越小。广义上看,这些变化还将使虚拟财产包括现实货币的虚拟化表现形式,如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平台,以及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其他有价物,例如,网络购物平台营销策略中产生的、可用于在平台所有商家购物时抵扣“返点”,又如知网账号中剩余的余额、微博账号代表运营效果的等级、生鲜网上超市的存储余额、论坛账号中未使用的金币,直播平台账号下持有的礼物等。由此可见,互联网特性必然使虚拟财产的形式分化,形成五花八门的多种样态,定然不会再局限于网络游戏、虚拟社区等较为纯粹的虚拟社会环境中,转而更多在虚实交互的共在环境下体现。

一、从虚拟物到虚拟财产的价值转换

虚拟财产是一种创制物,除作为载体的虚拟物的数据创制外,还有其包含在财产属性内的价值创制。数据创制是由虚拟物生产者实现的,而财产属性是由使用者实现的,二者并不同一,使用者所实现的财产属性转换,社会交换过程中产生价值的路径与现实世界“财产”的生成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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