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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从主纳税”制度的实然分析、应然分析及完善建议

2021-01-29王自荣

税收经济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销售制度

◆王自荣

内容提要:我国混合销售“从主(业)纳税”的制度实践已有20多年之久,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制度安排法律效力位阶过低;混合销售的概念界定不够准确、具体;“从主(业)纳税”缺乏对税收公平价值的周详考量,甚至导致税负畸重或畸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尚不足以克服上述后两点缺陷。唯有在税率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政效率均衡兼顾的立法价值目标约束下,设计一个例外于“分别纳税”,但又能与“分别纳税”相得益彰的“从主(项)纳税”法律规则,才是对既有混合销售纳税制度进行增值税立法扬弃的应然之道。为此,应树立“从主(项)纳税”理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政策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进行更为明确、具体的制度刻画,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为解决具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以下称“两税”)双重应税特征的一项销售行为如何纳税的难题,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创设了混合销售纳税制度。这一制度作为一种“税法拟制性规范”,在提高征纳效率、克服“两税”重复征收、堵塞税收漏洞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在税收公平和税收(税率)法定原则的贯彻上存有先天不足(叶金育,2016)。随着全面“营改增”和国地税征管机关合并改革的完成,造成“一项销售”“两税”征纳难题的旧税制和征管体制已不复存在,混合销售纳税制度似乎没有“两税”并存时期那么重要了。但同时,我国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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