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外经贸条约中的劳工条款:历史、现状以及塑造因素
2021-01-29贾海龙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期
贾海龙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发达国家推动经贸协定纳入劳工条款的一个重要初衷是利用市场开放作为诱饵(胡萝卜),而利用争端解决程序和贸易制裁作为强制手段(大棒),推动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①司法化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强制性、由第三方主导、以法律为准绳的特点,与之相对的是政治性或外交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其特点是选择性、第三方不参与或有限参与,以利益及实力决定结果。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试图纳入劳工条款没有获得成功,但在双边及区域性经贸制度中取得了成功。[1]从1990年代后期至今,发达国家主导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定以及贸易投资综合性经济协定大多包含了劳工条款。因而,经贸与劳工问题在众多区域性与双边性经贸条约中的“挂钩”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相关研究方兴未艾。[2]但是,国内相关研究却存在重视美国而忽视欧盟的情况,或错误地认为欧盟与美国无实质性区别。
欧盟通过对外经贸条约推动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末尾为界限,可以分为早期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当前阶段。在早期历史阶段,欧盟就表现得与美国不同,没有像美国那么积极地将劳工条款写进经贸协定中。首先,在条约规定的实体劳工保护义务方面,欧盟对外经贸条约纳入的劳工条款很少涉及核心劳工标准,也很少为发展中缔约国国内的一般劳动条件(核心劳工标准之外的劳工标准)提出保护目标,并且对于发展中缔约国的国内劳动法执法也关注较晚。……
登录APP查看全文
